行政审批局的工作事件汇编
行政审批局的设立,极大地方便了社会公众,但也存在诸多问题,既有不合逻辑的创意,又有令人啼笑皆非的事件。现汇编于此,博大家一笑。所记录事件均为道听途说,也许有些已经改正,切勿对号入座。
1、重新定义通用词语
【事件场景】设立民办幼儿园或培训学校,办理许可证需要出具资信证明,证明具备办学条件,有相应的实物资产和运营资金。
【领导定义】实物资产被定义为“资产”,对应的报告是资产评估报告;货币资金被定义为“资金”,对应的报告是验资报告。
初看没什么不对,好像还简洁明快、逻辑清晰,其实不然。
【必备知识】普及一下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相关知识。
资产评估报告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》第二条规定,本法所称资产评估(以下称评估),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、动产、无形资产、企业价值、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、估算,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。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报告称为资产评估报告,是对被评估对象的价值估算,不对其权属进行确认。
验资报告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》规定,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,具体执业由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——验资》规范。审验的内容包括:货币、实物、知识产权、土地使用权等。对货币的审验,一般采取银行询证的方式审验出资者的实际出资金额;对实物的审验,应当观察、检查实物,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,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。由此可见,验资报告的作用除确认出资金额、出资方式外,更重要的是确认出资权属。
需要说明的是,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》、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——验资》中对验资的规定均针对企业,并没有包含社会团体、民间非营利组织等机构。但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均规定申请登记需要提交验资报告(注意:并没有要求提供评估报告),我们认为,对验资报告的基本概念应该是相通的,不宜望文生义,随意解释。既然是验资报告,就应该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》、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——验资》执行。
【简单总结】评估是确认价值的,验资是确认权属及金额的。
【特别提醒】正规的验资报告是应该包括出资人投入的所有资产(包括货币、实务、知识产权、土地使用权等)的。由于在申请办学许可证阶段,无法开立银行账户,实际上是不能出具严格意义上的验资报告的,充其量只能是办学者的个人资信证明(个人存款和实务资产),所以这一阶段出具的报告称为“资信证明”更贴切。
2、评估报告包含验资报告
【事件场景】同上。
【领导需要】也许是领导需要一个加总的数据,也许是行业内人士给的建议,将货币的验资报告金额纳入到资产评估报告中。
【专业角度】站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》、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——验资》的角度并不是一个好的做法,对资产权属的确认是验资报告的法定职能,而评估报告不具备这个法定职能。但是由于上述法律和准则规定针对的是企业,所以也不能说就不对,况且这一阶段考察的是办学条件,并不强调权属。前面已经说过,在申请办学许可证阶段,无法出具严格意义上的验资报告,将这样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个人的“资信证明”也说得过去。
3、变更名称重新验资
【事件场景】由于区划调整,名称需要变更,要求幼儿园或培训学校重新验资。
【错误所在】设立一个单位,验资报告是针对最初投入资金出具的,之后该资金就投入运营了,除了增资外,怎么能够让单位再出具一次设立的验资报告呢?投入的资金怎么收回来?验资报告确认的是一个时点的金额,时光不能倒流,会计师事务所也不能对已经过去的时点出具验资报告,就像要求你把吃进去的食物还原出来一样,是做不到的。如果出具报告也只能是当前时点的,但这又是不符合逻辑的,对一个正在运营的单位,出具一个当前时点设立的验资报告,不感到很滑稽吗?这种做法是绝对是错误的。
4、随意在审计报告中添加内容
【事件场景】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年检。
【有权任性】在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年检期间,以单位正式文件对审计报告进行“规范”,而且使用的还是2011年以前的旧格式文本,在报告中随意添加内容,转嫁行政责任,加大注册会计师风险,干扰会计师事务所正常执业。
【法律准则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: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、公正执行业务,受法律保护;第三十条规定: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。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——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》及其指南(2018年1月1日起实施)对通用的财务报表审计有规范的参考格式,除专项审计外应当采用。
待续 …… …… ……